日与周××等四人签订了租用××镇××村××组集体土地的合同,随后开始建设钢结构房屋,经制止教育后,自行整改拆除钢结构房屋及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后沈××与周××等四人终止租用合同。刘××于日与周××等四人签订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租赁协议,随后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钢构设施,经制止后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停工。日,刘××继续在该租用的土地上动工,圈建围墙,且不听劝阻。经查,该宗地面积
刘××未经批准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圈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作出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处理结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1平方米土地;在接到本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3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620元。
(二)、履行决定内容的途径:1、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解缴至我局财政罚款专户。户名:××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4、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靖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证据(一):国土局2016年3月10日下发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该证据根据《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6条第2款由三名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现场调查后作出,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国土局在非法占地行为发生初期已依法制止,并明确告知刘××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该证据作出时一式两份,刘××一份,国土局一份,经刘××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生效,证明该证据存在的客观性。
证据(二):2016年3月10日,国土执法监察人员与刘××进行的询问笔录。36条和《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8条规定调查取得,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非法占用××市××镇××村集体土地建设围墙的事实和刘××是这件案件的土地违法责任人。该证据由刘××逐页签名核对,保证了该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三):刘××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该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和《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8条调查取得,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刘××是与周××等签订了合同,租赁土地面积约为192平方米,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其违法占地建设围墙的行为与被占用土地之间的联系。该证据由刘××提供,内容经调查后认定真实,保证了该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36条和《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8条规定现场勘测形成,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为实施围墙建设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931平方米,建筑面积153平方米。该证据由刘××签名确认,保证了该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五):国土分局出具的(2006-2020年)(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9条编制的,保证了该证据的客观性。取得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和《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9条规定取得,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刘非法占用的768平方米土地,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非法占用的163平方米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
证据(六):国土分局出具的刘××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反映土地开发、整治和保护现状的图件,是全国土地二次调查成果图。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取得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刘××实施围墙建设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为农用地768平方米,建设用地163平方米。
证据(七):国土分局执法监察人员于2016年3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该证据由两名行政执法监察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8条规定取得,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在于证明刘××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实施围墙建设,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该证据是对现场场景的拍摄,保证了该证据的客观性。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
本案中,首先应当在法律中寻找处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制定的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类中效力最高的部门法。刘××非法占地建设围墙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所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仅仅规定了处罚种类——“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没有对并处罚款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首先适用的应当是行政法规《,该条例是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制定的,是对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的细化。所以在罚款金额上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
《泰州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三条第三项: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当事人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刘××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市国土资源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这是一典型的在流转土地上进行非法建设的土地违法案件。政府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鼓励农民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而非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